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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债的相对性原则”的根本目的就是充分保护个人自由,它的含义是除了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它的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必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债的效力仅及于债的当事人之间,是将债务人之给付属于债权人,债权人受领债务人之给付,债权人也可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代位权制度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以社会根本利益为统一标准,对现有法律之间,法律规定与法理的相互冲突以及法律未作规定的领域加以统一协调,以平衡各方利益。从而突破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以牺牲某些个人自由为代价,换取商品交换秩序的安全和稳定。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固守债的相对性己经会损害到他人的合法利益,所以要对债的相对性进行适当的修正。

  在现实社会中常发生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到期却怠于行使时,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就受到了危害。因此,为保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均衡,保证社会流通环节的畅通和流通秩序的稳定,允许债权人越过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是法律的必然选择。

  代位权制度的设置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达到交易安全的目的。其并非任何情况下都能适用,只有在特殊条件下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协调各方利益。它对“债的相对性原则”仅仅是突破绝不是否定,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变更适用条件,如果滥用代位权制度,会发生严重干预他人合法利益的结果。

  2.3.2“入库规则”对“债权平等 ”的释意

  债权具有相对性,无排他效力,因此数个债权,不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代位权来源于债权,是债权相对性原则的延伸。代位权是伴随着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不具有独立性。因此,代位权制度不应超出债权的基本原则,不能背离债权的本质特性,特别是债权的平等性。代位权行使效果的归属采用“入库规则”是以“债权平等”原则为出发点,代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并不能优先受偿,而只能与其它债权人平等受偿。如果代位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话,相对于未提起代位权的债权人,则违背了债权平等原则。因为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一般是在行使代位权后受益较多的人,这样的债权人有更大的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因此“入库规则”所体现的是一种清偿平等的观念:不论债权人在保全债务人财产时付出努力之多寡,债权人在债权实现的结果上一律平等。

  2.3.3“入库规则”与代位权制度价值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