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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当前在破产案件审判实务中,由于有政府的大力支持,企业破产、改制在全社会得到了很好的推进,随着社会对企业破产认知程度的提高,职工利益大都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与之相反,债权人的利益却越来越多的受到侵害,个别地方随意逃废债务的情形愈演愈烈,已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从研究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入手,来探讨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以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

  笔者认为债权人会议是破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个集中体现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机构。它是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组成,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预防和破产清算进行议决和监督的机构。设立债权人会议的目的在于保证对债务人的和解整顿和破产清算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目前,关于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据。

  债权人会议对外,它代表债权人的共同处益,同清算组和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对内,它是债权人的自治组织,负责协调、处理债权人之间利益问题。法律规定,破产案件的债权额、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方案,以及其它重要决议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只有严格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才能使破产案件顺利审结。因此,正确认识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众说纷云,笔者认为债权人会议是依法成立,并在人民法院领导下,集中体现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一个临时性决议和监督机构。它的性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它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只在需要议决有关破产事项时,才被召集、讨论议决有关事项。

  第二、债权人会议是在人民法院领导下,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并行使权利的机构,它在人民法院监督下,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对有关法定事项作出决议,听取债务人的必要说明和破产清算组和各类报告等。我国的企业破产法极其重视破产程序进行中债权人的意见,允许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制度就是在这种债权人广泛民主自治的基础上建立的。

  第三、 债权人会议既是依法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比如,体现在讨论并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破产财产的处理及分配方案时它是一个决议机构;体现在对企业执行和解协议和整顿方案的情况实行监督时它是一个监督机构;对于债权人证明材料的审查,确认债权的性质和数额的行为时既是一个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