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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如何进行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担保债务常常存在争议,债务人违约给担保人造成损失,债务人对担保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如何进行追偿

担保可以分为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追索权的范围一般包括:

(1)为履行担保债务而支付的财产;

(2)履行担保义务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3)各种费用的利息;

(4)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所遭受的损失。

保证人追偿权本质上是请求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担保人追偿权是由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新近确立的一项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应分别适用。保证人追索权的限制,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担保法”没有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时效期限。但是,高等人民法院对担保法某些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担保人自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在诉讼时效中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因此,担保人追索权时效实际上适用于”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时效,即保证人追索权的诉讼时效自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满两年。

二、担保人要求债务赔偿的条件

根据民法及其判例的规定,担保人和主债务人是一种委托关系。索赔的确立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第一,担保人有支付担保债务的担保行为。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债务后,担保人未来的追索权转为已授予的追索权。债务人自行清偿债务时,不产生担保人追偿权;因担保人努力免除债务人债务,不产生担保人追偿权;但债权人将担保人的担保债权授予担保人免除债务人债务时,担保人具有对债务人的追索权

第二,担保人的履行免除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义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算责任被担保人的清算行为部分或者完全消除的,担保人可以在清算范围内行使追索权。

第三,担保人对无过错、无赠与意义的担保负有责任。担保人过失的,不受债务人委托而不以清偿行为依据的担保人,对债务人因过失清算而丧失的利益,没有追索权,而且债务人委托清算行为的担保人也没有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