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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怎么办理?存单质押的方式有哪几种?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热门城市:北海律师 汕尾律师 乐山律师 泰州律师 常德律师 鞍山律师 珠海律师 酒泉律师 绵阳律师 毕节律师

很多人家会将自己的一些银行存款或是本币或是外币的一些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这时候是因为缺乏资金,所以会选择存单质押这种方式,那么在办理存单质押的时候有哪些办理流程呢,接下来就由律师365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存单质押怎么办理的有关内容。

一、业务流程

1、客户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授信资料;

2、客户和我行、存款行等几方相互配合,完成定期存单的开立、确认、质押手续;

3、我行审查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4、客户按照约定使用贷款;

5、客户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6、我行解除质押存单,并归还存单于客户。

二、存单质押的方式

存单质押的方式有二:

1、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

2、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第二种方式中,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质押的相关规定分别见于我国《担保法》第75、76条《担保法解释》第100-102条和《物权法》第223、224条。

目前,存单质押已被各国广泛采用,如在英国等欧洲各地被作为债账或其他应收款担保之列予以认可,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则在最近的修订中把存款账户作为动产担保交易的担保物种类之一,以消除此前因普通法的不确定性而给存款人融资带来的不便。

三、不可忽视存单质押贷款风险

(一)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应办理存单核押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因此,在办理农信社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时存单核押非常重要,不管是本社存单还是他社存单都要按规定进行审核,信用社经办人员要亲自查询核实存单的真实性,办理存单质押止付和存单核押手续,并需加盖存单开户社业务章,经办人章(或签字)及经办社核押日期,以防虚假存单质押和防范存单质押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二)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应签订质押合同

根据《担保法》和《质权法》规定,存款单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只有对存单办理核押无误的情况下,存单交付信用社保管,出质人出具存单质押承诺书,填写存单质押明细表,将存单开户姓名、帐号、金额、开户日期、期限(到期日),及密码等逐一填写完整。然后与客户签字质押合同。若为第三方存单出质,还应由第三方担保人出具担保意见书。还有,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比例一般不得超出质押存单金额的90%,以防贷款到期不够抵偿贷款本息。

(三)质押存单应入库保管

农信社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贷款合同签订后信贷员应将质押存单连同贷款资料、借款借据交由会计进行审核,同时,借款人要亲自到营业厅柜台办理贷款出帐手续,经会计审核无误后方可将贷款以转帐方式存入其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帐户内,并将质押存单记入表外帐,并视同重要凭证入库保管。

在看完存单质押怎么办理的有关内容之后,相信我们都已经大致了解了存单质押业务流程是怎么样的,另外还为大家介绍了关于存单质押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自己的定期存单去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另一种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质押借款,也就是不涉及金融机构的一种存单质押贷款。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长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