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贷款到期后果有哪些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热门城市:湘潭律师 儋州律师 鹤壁律师 江苏律师 呼和浩特律师 常州律师 内蒙古律师 重庆律师 吐鲁番律师
存单质押贷款对于个人来说是比较容易的贷款方式,但是如果存单质押贷款到期,所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会严重影响到个人今后的经济活动。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具体介绍存单质押贷款到期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一、存单质押贷款到期后果
如果存单质押贷款到期,贷款机构会直接从存款中扣除,并且记录你的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征信。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有两大负面影响。
1、是对借款人今后贷款有影响;
2、对借款人的信用活动有影响。
信用记录作为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对贷款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拥有好的信用记录,在申请贷款时,较能得到银行的信任。而有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今后不管贷款消费,还是贷款经营都会比较难,只要是贷款,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有的银行会降低贷款额度,有的银行会提高贷款利率,有的银行甚至会直接拒绝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二、存单质押贷款期限相关法律规定
存单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存单的到期日。主要是基于以下规章条款制定:
1、《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年 第 4 号,有一条“第十六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存单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的,贷款人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
2、《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换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换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上所载款项兑现,有权提取仓单或者提单上载货物。但质权人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后不能据为己有,必须通知出质人,并与出质人协商,或者用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权,或者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提存的,质权继续存在于提存的价款或者货物上。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按时还款才能更好的避免存单质押贷款到期,否则的话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利于以后的经济活动或者贷款需求。了解了存单质押贷款到期后果,小编还为大家介绍了关于存单质押贷款期限相关法律规定,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西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