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合理吗?为什么?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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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那么这一现象是否合理就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对于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合理吗这一问题的答案是合理。这其中的主要理由是在存单被质押给了银行后,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并不能阻止法院对其进行冻结、扣划。
一、 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合理吗?
如果存单被质押给了银行,银行就会享有对质押存单资产的优先受偿权,不过其中的所有权仍然归属原所有权人,所以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并不能阻止法院对其进行冻结、扣划。所以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是合理的。
二、允许法院冻结,有什么好处?
在银行(质权人)已经实现自己的债权后,存单就失去了担保功能,成为普通财产,冻结后就有利于保障冻结申请人的权利,可以申请执行,即直接扣划以实现债权。但是,当银行满足实现质权的条件时,可以向银行申请解除冻结,此时,冻结申请人的债权要次于银行的质权,法院应当解除冻结,同时,法院为了避免银行与出质人勾结,虚构出质法律关系,可以要求银行提供担保,只要银行的质权是真实的,提供担保就是无风险的,是应该的。其次,从理论上讲,法院也可以对出质存单直接扣划,但要优先偿还银行的债务,只有在存单金额大于其担保的债权时,超过的部分才能直接扣划给冻结申请人,但实践中,一般存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都是等于或者大于存单金额,所以扣划没有实际意义。法院不能抛开银行的质权,直接全部将存单金额扣划走,因为这样的话就让银行的质押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破坏了担保物权制度存在的价值,违背了“物权大于债权”的原则。
三、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的相关条例有什么?
存单质押一般是借款人以存单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其性质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一样均是质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可见对于设有物权担保的财产,法院仍有权采取冻结措施。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排除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在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后或担保物已丧失担保功能时,如债务人已经偿还担保物权人的债务时,担保财产未处在冻结状态,将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即使存单已经质押给银行,冻结也并不是没有任何意义。
对于质押存单法律没有具体的禁止规定,是可以扣划的。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的司法精神,应是不赞同扣划。事实上如果担保财产未丧失担保功能,扣划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存单质押贷款本是债务远高于质押的财产,且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扣划,也偿还不了银行的债务,更无法弥补其他债权人的损失,徒劳无益。
综上所诉,存单质押后,虽然质押存单资产的优先受偿权归银行所有,但是法院仍然可以依法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即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是合理的。银行质押担保存单兑现前被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是合理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南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