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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质押权和抵押权优先的到底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热门城市:巴彦淖尔律师 邯郸律师 绵阳律师 自贡律师 宜宾律师 盘锦律师 儋州律师 张家口律师 七台河律师

大家都知道,一个人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却想要从事经营公司的话,就会选择想银行或者是个人借款,这个时候贷款人(银行或者个人)就会需要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的种类非常的多,而质押和抵押则是两种最长见的,那么你知道一个财产上同时具有抵押权和质押权时,质押权和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是哪一个吗?接下来,律师365小编将仔细为你解答。

一、抵押权的概念及特征

1、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2、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5)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二、质押权的概念

1、质押权的概念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2、质权人的权利

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质权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第一,占有质物,也就是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留置权能;第二,“收取”质物的孳息;第三,债权保全请求权。

三、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上的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四、抵押权和质押权优先受偿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然而按照物权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则上应以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和质权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权和质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

同一财产上经常会出抵押权和质押权同时存在的情况,因此总是会出现质押权和抵押权优先受偿的问题,一般来说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但是如果存在有登记备案的抵押权,则登记后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天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