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工作的思考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妇女小额担保,对促进妇女创业,带动妇女就业,发展生产,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以及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小额信贷的资金供给机制、保障机制,为小额信贷发展创造稳定的政策环境。
1、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向广大城乡妇女、基层妇女干部以及各级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广泛宣传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政策,使其做到知贷款范围、对象,知申请、审核程序,知相关部门各自职责;二是做好协调沟通。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妇联、担保中心、财政、人力资源、人行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保证渠道畅通、运转灵活、落实高效。妇联组织应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贷前相关服务,做好农村妇女贷款登记工作,全程指导妇女完成贷款申请,跟踪项目实施,积极帮助承贷妇女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协助做好贷款回收工作;担保中心应对人申请进行调查,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做好贷前审查和贷后核查工作,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贷款如期归还后,向财政部门报告,并申请贴息;财政部门应做好财政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和担保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同时根据妇联组织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人力资源部门应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审核管理工作;人民应协调指导等经办机构落实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政策,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发放管理工作;三是注重实践创新。要协调有关部门,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求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抓好政策落实,总结推广经验,抓好一批示范大户,通过扶持示范大户,带动一批妇女特别是贫困妇女实现创业和增收;四是注重总结经验。要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各地在实践中创造出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工作开展和落实。
2、正确处理好发放贷款与回收贷款的关系。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扶持妇女创业,发放是前提,回收是保证。没有发放,就谈不上回收,只有发放,不重视回收,工作就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一是对贷款到期未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经办农村信用社要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并在贷款期限届满或农村信用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追索;二是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金的,由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向经办农村信用社进行先行代偿,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三是担保机构或经办农村信用社对小额担保贷款代偿后,可依法对借款人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包括: 督促借款人制订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对恶意逃避的依法,借款人将承担担保机构通过法律程序收回贷款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3、不断完善小额信贷的资金供给机制。小额信贷运作需要有一定的规模和覆盖率才可以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完善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资金供给机制,解决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资金来源受制约,以及由此引发小额信贷需求与供给失衡的问题。发展多层次的小额信贷载体,利用多样化的资金供给满足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在利用原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利用非政府的小额信贷机构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整合本区域的民间资本,增大小额信贷的资金供给,如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农村资金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4、进一步完善小额信贷保障机制。基于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兼顾服务“三农”和商业性经营活动的双重功能,且面临小额信贷自身以及外部诸多风险的特点,建议引入全新的风险补偿机制,解决政策性目标与营利性目标不完全兼容,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风险复杂等问题。一是建立国家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二是设立地方财政补偿机制;三是建立地方财政对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业务的直接制度。
5、为小额信贷发展创造稳定的政策环境。作为扶助贫困妇女群体脱贫,缩短社会贫富差距的金融产品创新,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产品的性质。所以应通过立法以及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来保障其合法性,政府应通过减免各种税费、增加贴息、给予农村信用社等经办金融机构工作经费补助等优惠政策,鼓励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业务的发展。在监管方面,应灵活运用审慎监管和非审慎监管手段,加强信贷环节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审慎经营和合规管理,提高信贷质量,促进小额信贷业务的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