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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出新招 个人债务赖公司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7-06-08
“老赖”出新招 个人债务赖公司
 
        个人债务和公司债务的性质界定及责任划分日趋成为涉诉的热点,基于职务行为形成的公司债务“变脸”成个人债务,导致债权人维权无门的事情屡见不鲜。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受理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债务人又企图混淆个人债和公司债,将自己的债务转嫁到公司身上以逃避清偿债务的法定义务。
 
  崔玉涛诉称,他长期向李友、李谊兄弟供应电摩散件和零配件,自2004年4月起至2006年12月,李友共计结欠货款人民币35237元,他多次催讨未果。现要求李友立即支付货款3523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李友答辩认为,这些收条、欠条是他写的,但是这些散件、零配件都是某公司购买的,他只是某公司的员工,货款应该向某公司催讨。
 
  崔玉涛为支持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06年3月12日、06年8月16日收条各一份;日期分别为04年4月、06年1月8日、06年1月19日、06年3月2日、06年3月6日、06年3月7日、06年3月10日、06年12月21日欠条各一份及日期只标注06年的欠条一份。
 
  李友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审查,落款日期为06年3月12日的欠条并非为李友署名,且字迹明显与其他欠条上字迹不同,崔玉涛亦无法提出其他证据对该欠条确为李友所写予以佐证,故法院对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排除该欠条作为定案的证据。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玉涛与李友之间的买卖合法有效,崔玉涛已向李友交付了货物,李友未能及时向崔玉涛支付全部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李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出具的收条、欠条系代某公司出具,故对其提出的货款系某公司拖欠的抗辩不予认可。法院最终判决李友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崔玉涛货款人民币34757元。
 
  该案虽然简单,但却是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非常棘手的苗头。南长法院近来受理的多起案件皆都源于个人债务和职务债务的混淆。现实生活中,建材商、餐饮业等供货商接到定货电话后送货上门,事后凭借随便找的身份不明的人签的字结账。收货单位将责任推卸给个人,个人在类似行业的流动性大,找不到人维权也就无门了。还有些工于心计的供货企业为规避风险,防止销售人员与收货方私自串通损害单位利益,要求销售员以欠款人名义出具欠条。某些企业还要求离职人员离任前对往来款进行结算,并以欠款人名义在结算清单上署名。嗣后,某些企业会凭借欠条或结算清单向法院起诉要求销售员偿付未结款项,将基于职务行为形成的债务转变为个人债务,企图将企业的风险转嫁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