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债非法拘禁殴打他人 贵港两男子被判刑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09-30
因追债心切,贵港一男子伙同他人强行限制欠债人的人身自由,逼其下跪并进行殴打,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近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罗某、董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五个月。
据悉,2018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罗某因被害人姜某欠其五万元未归还,从贵港市城区追至姜某家中,并伙同被告人董某将姜某带至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一木板厂。当日19时许,罗某、董某又强行将姜某带至罗某经营的位于港南区东津镇的养鸭场内,限制姜某的人身自由。期间,罗某强令姜某下跪,并用木棍殴打姜某,致其左侧尺骨下段骨折,属轻伤二级。直至当晚23时许,罗某、董某才开车将姜某送回家。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港南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姜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姜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罗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董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被告人罗某、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积极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并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罗某有前科劣迹,应从严惩处。罗某、董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某、董某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罗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特别提醒广大群众,追讨合法债务也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切勿因讨债心切而采取不理智的方式非法拘禁、绑架欠债人或是殴打侮辱欠债人,冲动意气行事只会导致追债未成、自己反而受到刑事处罚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