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司全风险代理追债也要注意时效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09-27
当债权人的债权款到期得不到偿还或者支付后,接下来的时间的分配,正确的做法一般应该是分为六个部分,即:
一,债权人及其他权益人自己索要款项的时间与宽限时间。
二,在债务人宽限期满后仍不还款准备采取追债措施的时间。
三,债权人及其他权益人委托全风险追债公司或者全风险追债律师追款的时间。
四,债权人及其他权益人在追债公司或者追债律师没有追到债款的情况下,准备依法起诉的时间。
五,依法起诉以后,整个打官司过程的诉讼时间。
六,依法申请执行和执行的时间。
在上述事件中,债权人、其他权益人及其代理,在写有或者约定有还款时间、付费时间的情况下,一定要考虑到起诉的时间绝不能超过法定的诉讼时限三年。即在产生债务人不按时还款的事实以后,无论把时间怎样安排,最后决定依法起诉的时间从产生借款、欠款之日起,绝不能超过三年。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债务人言而无信后,为了避免债权人及其他权益人再次遭受损失的风险和后顾之忧,债权人及其他权益人就应当及时将债权款委托给全风险追债公司或者全风险追债律师追债。如果全风险追债人能追得到债权款项,那当然更好。如果全风险追债人追不到债权款项,那么以便及时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债权人及其他权益人应当在明确债务人言而无信、不还债款后,及时委托给全风险追债公司或者全风险追债律师追债,以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开展追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