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责任和期限,债权人须熟稔于心!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09-27
靠谱的保证人提供保证,是许多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相应款项,或者借款的一道防护门。当遇上债务人赖账不还,或者完全丧失了偿债能力,则保证人就成了追讨欠款的最后一颗救命稻草,但稍有不慎,不注重担保期间,最后的救命稻草也可能石沉大海。真实案例:“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陈某为这笔借款提供保证,还签字盖章了,凭什么不还我钱?凭什么就不承担清偿责任?你们法院收了他多少好处?”深圳某法院审判庭内传出咆哮声。事情的前后还得从一年前说起。2018年2月,张某经陈某牵线向朱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50万元,2018年3月15日前还清本息。陈某在最后落款处作为保证人签名。还款期限届至,张某未能还款且无法联系。以为有保证人提供担保便能高枕无忧的朱某,于2019年5月10才向法院起诉陈某,要求其作为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于是出现了开头一幕。
很多人为了提高借款的安全系数,成功获得保证人提供担保,但却败在了保证时间上。所以在欠款纠纷层出不穷的今天,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点必须了解清楚。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可分为三种:有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
有约定: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协议,或者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时,保证期间为约定时间。但约定的时间不得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
无约定:有两种情形,(1)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仅在保证合同或借款合同中作为保证人签名的;(2)或者有约定但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或者早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的(视为无约定)。《担保法》第25条明确规定,上述两种情形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约定不明:类似“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此种约定,则为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无论是上述哪类情形下,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便可免除保证责任。并且《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是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有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形的,债权人必须对担保期间熟稔于心,在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间内,积极通过法律认可的途径,向保证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避免因不及时主张权利造成无端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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