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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防企业逃避账款的行为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09-27

债,包括债的产生、债的担保、债的存在、债的履行直至债的消灭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中都存在着被“逃债”的风险。下面选取一些比较常见的企业逃避回款的手段进行分析。

1.移资逃债
移资逃债是直接而单纯的逃债方式。主要表现有:
(1)将财产直接转移。例如,主管部门将其主管的一家债务人企业的财产直接转移到另一家非债务人企业,并迅速处置财产。
(2)把自己的财产直接赠给第三人。例如,利用票据法上的特殊规定,把汇票直接背书给第三人。
(3)用极其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第三人。
(4)用不合理的高价买受第三人财产。例如,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滞纳金等,而债务人是故意违约。
对于此类转移资产逃债的手段,债权人应当充分利用《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制度。《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然而,仔细研究该规定,可知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更多的情况可能是债权人明知对方是逃债,也没有足够证据,从而无法行使撤销权。

2.破产逃债
破产逃债,指的是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法违规操作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常见表现有:
(1)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2)高值低估破产财产,从而降低清偿率。
(3)只清算固定资产不清算权利资产,或在财产清算完毕前终结破产程序。
(4)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5)名为集体或私营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组织。
(6)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从而减少可分配财产。
(7)法院或者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
(8)给关联债权临时设定抵押或进行突击清偿,增加破产财产的负担。
破产逃债利用了“法人人格原理”和“履行不能原理”,即企业法人系独立承担责任的,如果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可能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的特点是“有多少还多少,还多少算多少”,并且,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而这正是产生逃债的关键所在。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破产却是既跑了“和尚”又跑了“庙”。
对于名为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组织的情况,应请求法院确认其为非法人主体(不管工商登记为何种性质)不适用破产的规定,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按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挫败债务人企图通过主体欺诈逃避债务的图谋。

3.诉讼逃债
诉讼逃债,指的是借用司法权以规避司法对债权保护的行为。常见的表现有:
(1)与关联企业打假官司。当事人串通进行假诉讼、假执行,而且,这种做法借助了司法文书的确定力,使逃债行为变得合法而不容置疑,一旦债务人的财产根据虚假诉讼的判决转移占有后,债权人几乎无可奈何。
(2)假查封。债务人与法院达成默契,将资金和财产进行虚假查封,以法律关于财产不得重复查封的规定来对抗债权人申请的查封和执行。
(3)利用诉讼时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特殊的只有一年。可能会由于债权人对诉讼时效制度不够了解或者债务人设计的某些“陷阱”,导致错过了诉讼时效而债权不再受法院保护。
防范诉讼逃债,关键是要遏止法院的不规范行为,债权人应积极行使监督权和申诉权。另外,需要债权人有更强的法律意识,确保债权的严谨、权利凭证的完整和把握诉讼时效,不给债务人以可乘之机。

4.改制逃债
改制逃债是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避债务或妨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常见的表现有:
(1)企业进行股份制 改造时,以优良资产组建不承担债务的股份制企业,由资产既少又劣的原企业承担债务,或者企业整体股份制改造时,新股东否认债务并在出资协议里擅自处置债务。
(2)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设立“无债企业”,只接收财产不承担债务,只调整资产结构不理顺债务关系。
(3)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后,业主与承包、租赁人只处置财产的占有和利润的分割,而不安排企业债务的承担。
改制逃债应用了“主体转换原理”。企业改制而出现的新企业主体或财产占有人与原企业之间的转换关系有三种:主体继承、财产承受和权利受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只要能证明存在这三种关系中的任何一种,改制后的企业就要承担原债务,而不论其改制文件或协议里有无特别约定。所以,要防止此类逃债,关键是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之间的转换关系。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改制讨债问题的处理作出了合理的司法解释。

5.常见的高风险债务类型
(1)转移办公地点的公司的债务。
(2)证照不齐全的公司的债务。
(3)有无良法律顾问的公司的债务。
(4)公司构架复杂的公司的债务。
(5)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公司的债务。
(6)承诺还债但措施虚假的公司的债务。
(7)拖欠两年以上的债务。
(8)频繁招人换人的公司的债务。
(9)没有不动产资产的公司的债务。
(10)官司不断的公司的债务。
(11)被法院查封财产的公司的债务。
(12)租赁合同到期的公司的债务。
(13)承诺还债永不兑现的公司的债务。
(14)承诺还债但无措施的公司的债务。
(15)经常做被告的公司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