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质押权与抵押权都是当事人担保物权的两种方式,两者都属于物权。一般而言,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处理中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行为时或者当事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合同时才会用到质押或者抵押,所以这两个词可能离一般老百姓的生活比较远,也比较陌生。下面,让小编来为您讲讲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一、基本定义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二、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2)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综上所诉,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主要在于债务人对财产的转移占有或不转移占有以及其他方面的细小区别。正是由于两者的区别不是很大,加上很多非专业人士对两者的不认知,就会导致人们对两者的混淆,在有些合同中“质押”写成“抵押”或者“抵押”写成“质押”。那么有了以上内容的帮助,相信您能够将两者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