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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司法解释有哪些?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有的人手头紧,急需钱款使用,如果留有商品,那么可以进行典当。寻找典当行要擦亮眼睛,不要遇上骗子,否则会导致钱货两空。典当管理法则对合格的典当行有相应说明,我们不仅要了解典当管理法则,还要了解典当管理办法的内在含义。那么,典当管理办法司法解释有哪些?请看下文。

一、“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1、《办法》牢牢巩固了典当业现有政策成果和发展空间。

与人民银行的《暂行办法》和经贸委老办法相比,《典当管理办法》有继承,也有突破。如保持了原来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继续允许负债经营,继续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继续允许从事动产典当和房地产典当业务。在突破创新上增加透明度,明确办事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增加事后监管的内容,尤其是允许典当行跨省、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允许车辆典当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进一步明确财产权利质押的业务范围等,所有这些将有利于典当行提高工作效率,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实力强、信誉好的典当行迅速占领市场,扩大服务范围,更好地拓展典当行发展空间,为典当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办法》加强了风险防范的监管力度和对违法违规的查处力度。

为解决典当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典当行抗风险能力,积极防范和及早化解典当行经营房地产、股票等高端业务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办法一是以防范金融风险为重点,加强对负债、放款、当票以及赎当和绝当物处置等薄弱环节的管理,严格资产比例管理,突出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的内容。二是加大对典当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主要是依托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职能,明确对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销赃洗钱、高息放贷以及其他犯罪活动依法进行打击,并加大力度,明确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办法》强化了对典当行主体行为和经营行为的规范。

随着现代银行业的发展,典当业逐步演变为金融业中的边缘行业,很容易被忽视,也很容易出问题。世界各国对典当业均实行严格监管。在我国,对于典当业这样一个特许行业,对于典当行这类经营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业务的特殊工商企业来说,既要积极扶持其发展,更要依法规范其行为,我们始终坚持强化监管的原则,不仅规定了典当行的主体行为规则,如典当行设立的条件及程序、变更与终止的程序等,而且规定了典当行的经营行为规则,如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违规所要承担的责任等。总体上讲,《办法》为典当行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典当行如何开展经营活动确定了基本的规则,从而为典当业的规范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

4、《办法》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国内外典当监管的实践表明,要发挥典当行的积极作用,向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满足人们小额、短期、多样化的资金需求,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便利,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就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典当业的监管,否则就容易出现问题。《办法》规定了典当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典当监管工作的基本依据。《办法》的出台,对于保证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规范监管行为,进而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志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正确处理典当经营秩序和市场秩序、典当经营风险与社会风险、典当监管和政府服务的关系。在典当监管工作实践中,全面、准确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行使各项监管职权,认真总结经验,把握政策界限,避免出现失误和偏差。

二、当前典当业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典当行以及典当业的市场定位问题。

典当行从性质上说,是特许经营金融业务的工商企业,具体讲是经特许专门经营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业务的特殊工商企业。纵观典当业发展历史和国内外典当业发展情况,不难发现,典当行始终是一种辅助性的融资渠道,是现行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与之相应,典当行以及典当业具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小。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典当行机构小。大多数典当行都是小本经营,贷款规模十分有限。由于内部分工简单,典当行一般不需要很多工作人员。如我国绝大多数典当行,平均每家的从业人员不过十人左右。即便在典当业发展很快的美国,大的典当公司为数也极少,更多的是小企业。

(2)典当行业小。典当业自古就是一个小行业,没有形成过大的气候,虽被称为金融业的鼻祖,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广泛存在,但却始终不大。

(3)典当市场小。总体上看,典当的市场需求是相对有限的。之所以有限,主要是因为典当行的放款条件严格,想获取贷款的人必须拥有并能提供可用于质押或抵押的财产。近现代银行业日益发达,银行的业务触角越伸越长,服务功能日趋完善。与银行相比,典当行具有自身的劣势,那就是放款息费高、贷款规模小。由于典当的融资成本高于银行贷款,决定了只有那些无法以更低的成本从其他融资渠道获得资金的人,才有可能成为典当行的客户。也只有那些银行不适宜做,或者做也未必能做好的业务,典当行才会有竞争优势。这样的业务应该主要是贷款的零售业务,特别是面向个人的短期小额消费贷款业务,以及面向少数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小额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就典当行自身来讲,机构小、规模小,提供融资服务的能力有限,融资成本高,贷款期限短,抗风险能力弱,决定了典当行必须与银行实行错位经营。

虽然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商业银行大力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实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并把主要精力放在争夺少数优质客户上,加之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等诸多因素,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他们现在成了典当行的主要客户。但从长远看,居民个人仍将是典当行的基础客户,而且是银行与之竞争的重点。基础客户不能丢,否则就会走弯路。

2、正确引导典当业发展问题。

典当行的性质、典当业的市场定位问题十分重要,它将最终影响典当业的发展。引导典当业发展,就是要引导典当行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搞好市场定位的基础上,确定企业的经营重点,明确自身的发展方向。

就当前来讲,要防止陷入三个误区:

(1)是贪大求洋大搞房地产。现在很多典当行都热衷于搞房地产,认为这是真正的大买卖,相比较而言动产典当金额小、来得慢、不解渴。这一问题应引起重视。房市和股市一样有政策市,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政策市,经营房地产典当业务存在较大风险,有来自政策的风险、市场的风险,特别是房地产典当往往数额巨大,如果典当行自身实力有限,或者对有关的政策法规不熟悉,风险就更大。为了防范风险,典当行要根据自身实际,量力而行。特别是要符合《办法》规定的资产比例管理要求。

(2)是盲目增设分支机构。虽然《办法》对设立分支机构规定了比较高的条件,且不仅要具备规定的条件,还要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有的典当行本身实力有限,管理水平也一般,看别人设了分支,学着攀比,自己也要设一个。尤其是典当行属于特种行业,没有特许加盟一说,有的将投资担保公司甚至是寄售行作为典当特许加盟店,让它们在外打典当连锁旗号。盲目增设分支机构增加人工费用、租赁费用、管理费用等,社会品牌不够、信誉不够、资金实力不够,对企业有害无益。希望业内保持清醒认识。

(3)是借股票质押之名炒股。不少典当行认为,股票质押风险小,赚钱容易,于是将其资金投向股票质押贷款。对此,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尽管新《办法》中允许典当行做财产权利质押业务,但是股票典当在登记方面存在法律障碍。典当行一定要做,必须符合资产比例管理的要求;二是要遵守金融、证券等方面的政策法规。防止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典当行违规进入股市。

3、典当业规范管理问题。

典当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国内外对典当行的管理都很严格,多数国家将典当业作为特许行业进行严格管理。从典当立法情况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针对典当业的专门法规。

我国自1996年以来,正式实行由行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双重管理体制。2003年上半年以前,行业主管部门历经了人民银行、原国家经贸委,现在是商务部。从国外情况和我国以往的实践看,对典当业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唯有如此,才能兴利除弊,使之规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要符合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简化审批程序的要求,坚持谨慎监管、从严监管。

(1)要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通过制定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对典当行数量进行宏观调控,使行业布局逐渐趋于合理。

(2)要强化监督管理,对典当行的经营活动采取动态和静态结合的监管方法,通过报表统计资料静态掌握其经营信息、财务指标,通过现场检查和抽查,动态掌握其资本金营运状况、安全状况、变化发展状况。治安监管的重点是严禁典当行收赃、销赃。

(3)要规范退出行为,一方面要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的典当行予以清除;另一方面要对典当行的正常退出加强监督和指导,避免遗留社会问题;

(4)要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规范竞争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5)要规范监督管理行为,做到政策透明,准入公开,严格执法,服务到位,接受监督。

在古代,典当行就已经出现了,但是能够典当的物品没有现在的多。如今典当行兴起,典当范围广,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这就需要国家制定办法来规范典当市场,并做出典当管理办法司法解释。为了让典当双方都能安心,双方协议好典当事宜后,会签订一份典当合同作为典当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