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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保证和连带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提起诉讼或仲裁、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仲裁。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 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

(1)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2)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

(3)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

司法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一般的债权人在与他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为了使得自己的财产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会要求有威望或者是有财产权利的民事主体提供担保,该担保人在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那么担保人就需要在自己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