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时效也会中止吗?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一、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时效也会中止吗?
1、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一定中断。形成此种情形的原因主要是,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同,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2、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短期诉讼
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就为3-20年。诉讼时效为4年的是,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3.绝对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综合上面所说的,每一个案件都是有诉讼时效存在的,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就是为了让受害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可以进行起诉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对于债务的诉讼时效不管是主债务时效还是保证时效只要超过了规定的时间一般就会很难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