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期限的效力如何?会过期吗?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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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个人资金等出现问题,而将自己的房屋等抵押给他人,这时双方可能会签订协议,并确定抵押登记期限等,那么抵押登记期限的效力如何呢?下面,律师365的小编就为大家解答相关问题。
一、抵押登记期限的效力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抵押合同中约定有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的,其约定无效。”梁慧星解释这一立法的理由有三点:其一,抵押权是物权,物权原则上不受当事人所约定期间的限制;其二,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而存在,债权不消灭,抵押权没有单独归于消灭的理由;其三,抵押权存续期间会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与抵押担保的价值不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中规定:“(七)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及办理抵押登记时,明确了抵押期间的,如何处理?当事人约定的关于抵押期间的条款无效,只要担保的债权存在,抵押权也存在。” 我们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关于固定抵押期限的条款无效。需要注意的是,该抵押期限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抵押登记期限过期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规定:“2.9.10.2 房屋抵押登记不设抵押期限,原房屋抵押登记已设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此外,《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等都有类似的规定。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登记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抵押权的效力不受登记抵押期限届满的影响。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抵押登记期限的效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与主债权存续期限相一致;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无权约定抵押期限,双方约定的关于抵押期限的条款无效;登记的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不受影响,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泉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