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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限和担保期限区别是什么?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我们在办理抵押贷款,签署抵押合同的时候,通常会涉及到担保条款。合同中除了明确抵押物、担保责任、贷款金额等基本条款外,还会约定抵押期限和担保期限。在担保期限内,债权人都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借款人未偿还债务部分进行清偿。那么抵押期限和担保期限有何区别?担保期限最长是多少?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了解。

一、抵押期限和担保期限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记机关强行规定的期限,等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该期限是行政机关强制要求的,不能消灭抵押权。

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经过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二、担保期限规定是多少?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约定了抵押期间的抵押合同怎么处理?

在实践中,有抵押登记机关在抵押物登记时,要求将抵押权登记为一定期限,期限届满后必须重新登记或叫续登,否则抵押权消灭。基于上述原因,登记机关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人若因此而受到损失,可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登记机关赔偿。

抵押担保期间的设定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否定了担保期间在担保物权存续上的任何意义。抵押权人只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即使超出约定的担保期间申请担保物权的要求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抵押期限是主债务履行的期限,由行政机关强制规定。而担保期限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没有约定的,采用担保期限6个月的规定。这是抵押期限和担保期限最主要的区别。并且,抵押合同登记时无需对抵押期限作出约定,否则行政机关的做法就是不合法的,我们可以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