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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需提供哪些担保 财产保全问题及对策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说起财产保全很多人应该都不陌生,而想要做财产保全是需要提供相关的担保的,财产保全需提供哪些担保你知道吗?财产保全问题及对策有哪些呢?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需提供哪些担保

  《国家赔偿法》规定,财产保全错误而产生的赔偿,由人民法院负担。所以,在实践操作中,当事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的抵押。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现金和相应的实物,也可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一般为信用担保,不用办理抵押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各种矛盾冲突也大量凸显,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普遍得到了加强,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否得到及时兑现,已经成为老百姓对人民法院工作满意度的重要考量,而想要保障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及时得到执行,财产保全不失为一种重要的方法,但笔者发现,一些法院在具体采用财产保全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弊端,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笔者曾经先后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对财产保全从审理到执行的衔接有一定的了解和研究,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就如何做好财产保全做粗浅的分析。

  财产保全在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相关法律虽然对财产保全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规定相对较为粗放,各级法院在具体的适用当中,也还存在以下一些弊端。

  1、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很少。据笔者了解,由于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财产保全,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很少有主动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究其原因,主要原因是普遍存在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另外,一些主办法官业务水平偏低下,对于什么时候人民法院能够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拿捏不准,害怕承担责任导致不敢为。

  2、一些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动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把关不严,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审查较为宽松,一旦申请人败诉,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不能够变现,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财产受损失而要求赔偿的,作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很可能被动为申请人买单。

  3、在立案前或者诉讼中,一些法官往往一揽子对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涉及的财产全部给予了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对一些财产权属不明的财产在没有充分调查的情况下也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有可能损害案外人利益。

  4、一些法官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没有及时主持有关当事人进行听证,然后及时给予答复,导致财产保全的相关财产在执行中无法执行。

  以上是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内容,看完小编的介绍之后大家对财产保全应该有了更多的了解,想要了解更多的可以多关注我们的网站。如果你有任何债务追讨问题,可以登录:http://www.zhuizhairen.cn进行咨询,或者致电17841072176,多年执业敬业的债务律师针对案件详细情况分析后,一对一对讨债问题给出专业性法律解答。一个电话为您即时解决债务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