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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抵押期间和担保期间是否导致抵押权消灭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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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会约定好抵押期间和担保期间,如果能在合同约定好的时间内当然好。但是总会有完成不了的情况。如果超过了约定好的时间, 又该怎么处理?法院对于这种情况有详细的规定,接下来,由律师365的小编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1、必须明确当事人约定或登记机关设置的担保物权期间无效。

在金融实务中,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期间,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登记部门一次就办理一年,第二年还要续期继续交钱,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期间,以及在有关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关于登记期限的约定和规定都是没有法律约束力,即无效。因此,当事人在担保物权合同中没有必要约定担保物权期间,对登记机关要求设置的担保物权期间应当说服其无效,当事人不受其约束。

2、明确担保物权的行使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是否完成的影响。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担保物权人在“二年”的法定期间内仍可行使担保物权。因为,诉讼时效的完成,仅发生债权人胜诉权消灭的后果,而债权本身成为自然债权却并不消灭,且《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该法第73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并不消灭。故担保物权人要求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抵押权行使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关系。

《担保法》没有规定抵押权行使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关系,《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是《物权法》对《担保法》的重要补充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一个极端重要的变化。《物权法》所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比《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减少了两年,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限制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样,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的结果不但可以对抗债权,而且可以对抗用来担保主债权的抵押权。因此,抵押权人对此应引起足够重视,避免抵押权因期间届满丧失权利。

抵押权人如果没有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其后果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不是“抵押权消灭”。因此,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抵押权人只是不能通过法院请求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权人仍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议等方式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上述可知,即使在抵押期间和担保期间之外,抵押权仍不能消灭,我国现有的物权法规中,抵押权只因债权、抵押物的消失而消灭,与合同约定的时间无关。不能因为超过时间就强行消灭抵押权。上文就是小编为你带来的解答,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淮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