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活动中担保抵押质押的联系与区别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企业或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难免会遇到经济合同担保事件,通常想到用上抵押或质押两种担保方式,那么”经济活动中担保抵押质押三者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呢,那种担保方式更有利于维护企业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呢,律师365为您作详细解答。
一、担保与抵押、质押的概念及特点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担保方式包含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担保具有附属性(附属于合同)、保障性(保障合同履行)、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的特点。而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的一种方式,
二、抵押和质押的异同
1、抵押和质押的不同点:(1)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2)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3)承担责任方面: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4)债权人对物品处置权方面: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处置。
2、抵押和质押的相同点 : (1)目的相同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三、办理抵押、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财产权利(如有价证卷,票据等等)。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一句话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综上所述,企业或个人在经济生活中,债权人一定要合理恰当运用《担保法》所赋予的抵押、质押等债权保障方式,真正弄清“担保抵押质押”的相互关系,做到准确选择,合理维权,确保债权人利益少受损害或不受损害。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黑龙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