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孳息处理方式有哪些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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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存单质押的时候,会将存单暂时抵押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来获得贷款,但是存单本身是可以有孳息的,那么在存单质押以后,这个存单质押孳息处理方式是怎么样的呢!律师365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存单质押孳息处理
质物所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是指质物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利益,如母牛所生牛犊;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质物自身产生的利益,如出租设备的租金。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因此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物的孳息是由质物本身带来的,因此,债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孳息,则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当事人对质权人能否收取质物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质权人就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担保法》第四十七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1、抵押权人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享有孳息收取权。依本法第68条,质权人也有孳息收取权。
(1)抵押权人、质权人对孳息的收取权是一种对孳息的占有权,而非所有权,孳息所有权在抵押权人、质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之前应仍属于抵押人或出质人的;
(2)抵押人享有孳息收取权的期限是在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而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无此限制。
2、孳息首先应用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最后是主债权。
3、由于抵押权之设定并不移转物的占有,所以抵押权人收取孳息时有义务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否则,抵押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该孳息。而动产质权之设定转移物的占有,所以质权人收取孳息时并不存在这个问题。
4、抵押物发生添附行为时的处理:
(1)为第三人所有时,抵押及于补偿金;
(2)与第三人共有时,抵押及于所享份额;
(3)本人所有时,抵押及于物。
5、从物的抵押权:
(1)设定前为从物的,及于从物;
(2)主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不及于从物。
二、存单质押的质权人有哪些权利
1、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二)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优先受偿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阅读了上文,我们知道存单质押孳息处理一般是归出质人的,但是如果在质押合同中作出了规定的话,在存单质押期间利息是可以归质权人的,也就是说在其书写存单质押合同的时候,需要对存单的利息进行一个约定,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陕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