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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的限制具体方面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宏观上看,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便是流动性,最恐怖也就是流动性风险;微观上说,无论是证券公司或是企业的大股东,也往往会利用各种市场工具获得流动性。由于操作简单,股票质押是被经常利用的一种方式,但是由于受到股票价值本身的不稳定性的影响,此方式也蕴含着潜在的巨大风险,因此股票质押的限制为法律法规所规定,以保护市场。

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 从“华尔街”的经验看,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这说明国外银行用以衡量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也是看其“质地是否优良”。

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股票质押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75条第17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 股单虽可质押,但应受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资为自己对本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如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向该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质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则不受限制。但是,股权出质毕竟不同于股权转让,适用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有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出质,那么应如何处理呢? 有学说认为,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不同意出质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质股权;若不购买则视为同意出质。

股票质押虽然方式简单,但是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复杂,以上总结的内容仅仅是冰山一角,起到提示警醒的作用,若您遇到更加的复杂的股票质押的限制难题,为了您的切身利益,应当及时地咨询相关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