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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有哪些种类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债务人或者第三方的承诺公司不对财产比如房屋或者汽车进行占有,而仅仅是将它们作为一种贷款的担保,这个时候就叫做债权人或者第三方公司拥有了这项物品的抵押权。那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有哪些种类?,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实践中最理想,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因为它的担保效力最可靠,而且能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作用,既然抵押物不转移其占有,那么它既可以发挥其使用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发挥它的使用价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债务,这样就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基于抵押权这种区别于其它担保物权的优势,使抵押权在市场经济中对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良性运转起着促进和保护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有序的深入和发展,抵押权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成为最常见、最常用的担保形式。

因为抵押权这种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特性,使得抵押权这一担保形式在经济活动中和法律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抵押权比质押更简便易行,质押要交付质押物,质权人要对质押物妥善保管,这样无形就增加了债权人的义务范围,而抵押则不存在此种情形。

其次,抵押区别于保证。保证所以成立靠的是保证人的信誉和经济状况,但信誉和经济状况存在可变性,一旦保证人经济状况恶化,这样便不足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的权益有可能无法实现,而抵押则消除了债权人的这种顾虑,因此抵押权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二、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有哪些种类?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种类:

一、金钱债权

抵押权的机能在于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受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以抵押物折价或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债权,因此抵押担保的债权多为金钱债权,并以金融借贷中的金钱债权为典型,但并不以此为限。由于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倘若金钱债权无效,则抵押权也不能存在。例如赌债,尽管其在形式上看类似于金钱债权,但由于其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不存在,因此抵押权也无以存在。谢在全先生指出“赌博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之行为,依第71 条及第72条(台湾民法,笔者注)之规定应属无效,故不生债之关系,赌债非债,赢家不享有债权,输家亦不负债务,是赌博既不生债之关系,自无债权存在,依抵押权之从属性,不得为被担保之债权,抵押权无存在之余地。”

二、可转化为金钱债权的债权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虽多为金钱债权,但并不以此为限。非金钱债权,例如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物品为给付标的的实物债权,以及以提供劳务等不具有财产价值的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在其不能实现时,也常常发生财产上的损害,从而由非金钱债权转化为金钱债权(损害赔偿或违约金),为了确保该种债权的实现,自然可设定担保物权。“非金钱债权在其不履行时,可转化为以金钱计算的损害赔偿债权,因而,只要抵押权实行时该债权可以以金钱为标准计算,皆可为抵押权的担保对象。” [3]对不以一定金额为标的的债权,申请登记时须记载债权的估价,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三、将来债权

对将来的债权是否可以设定抵押担保,对此国外立法例已有明文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113条规定:“(1)土地得以此种方式设定负担,使因设定负担而享受利益的人享有由该土地支付特定金额以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2)抵押权也可以为将来的或者附条件的债权而设定。”《日本民法典》第129条规定:“当事人于条件成否未定期间的权利义务,可以依一般规定予以处分、继承、保存或担保。”我国法律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但民法通说同样认为抵押权可以为将来债权而设定。因为“抵押的设定不以被担保的债权在设定时存在为必要,以将来发生债权的可能性为已足,但在行使抵押权时,须被担保的债权存在且数额确定。”[5]例如,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通常在其设定时,被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再如附(停止)条件债权,其性质与将来发生的债权相同,债权已经成立但因为所附条件未成就而没有生效,然而,由于存在将来生效的可能性,因而可以作为被抵押权所担保的对象。同样,附期限债权作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也可以设定抵押担保。至于消费借贷合同,通说认为其为实践性合同,须于借贷物交付时才能发生效力。而在消费借贷的实践中,依照习惯,通常在出借人交付标的物前就已先设定抵押权,因此,在抵押权设定时,被担保的债权尚不存在。如果严格按照抵押权的从属性来解释,此时的抵押权因无被担保债权而无效。如此以来,势必使债权人的利益处于不安定状态,影响资金融通。因此,对抵押权的从属性应作限制解释。抵押权成立的从属性,只须将来实现抵押权时,有被担保责任存在即可。这样,抵押权可以先于消费借贷债权而成立,可以为此类债权提供担保。很明显,这也是为将来债权担保。

四、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

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可否设定抵押担保?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仅仅丧失胜诉权,但其民事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见,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债权已罹于诉讼时效而消灭。对于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仍可以自愿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履行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债务人对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不违反抵押权设定的附随性要求。因此,在民法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对于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债务人仅取得拒绝履行之抗辩权,债权并未消灭,请求权亦并非不得行使;对于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提供担保而设定抵押权的,与抵押权设定的附随性特征并无不合,况且民法规定有时效利益放弃的制度,请求权已经时效消灭,债务人仍为之提出担保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由,请求返还;故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为抵押担保的债权。[7]在立法上,《德国民法典》第222条规定:“(1)时效完成后,义务人有权拒绝给付。(2)为清偿时效已经消灭的请求权而履行的给付,虽然不知时效已经消灭,也不得请求返还。义务人以合同予以承认或者提供担保的,亦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44条第2款也规定:“请求权已经时效消灭,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请求返还。其以契约承认该债务,或提出担保者,亦同。”

通过小编的讲解,希望大家对于抵押权和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有哪些种类有一定的了解了,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把自己的房屋或者汽车抵押给第三方公司的时候要对它有一定的了解,这之后再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贷款,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贵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