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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人给他人提欧共抵押担保法律处理步骤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体的不断发展,企业破产越来越普遍,也越来越规范。抵押担保也被广泛的应用。破产人给他人提欧共抵押担保之时,一些破产相关的法律问题怎么处理,有哪些步骤?下面律师365小编为你进行解答。

一、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二、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三、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四、破产人抵押担保

如果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为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予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下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债务人求偿。

通过以上内容的的介绍,小编已经清楚的就破产人的破产财产处理给出了具体的法定步骤,确定破产财产、确定破产债权,最后处理破产人的抵押担保,但是破产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需要极其丰富的专业知识才能很好的处理,因此如果在破产人给他人提欧共抵押担保上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具体咨询律师365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