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区别在哪些方面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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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对于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再陌生,担保法的出现为很多人提供了方便,我国担保的形式只有三种,抵押、质押、留置,这三种担保形式的存在给大多数的人们融资提供了手段,但是人们在设立担保物权时却又出现了很多的法律问题使得人们的债权债务受到影响,那么,今天,律师365对抵押质押区别做了一些分析,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担保形式。
一、定义不同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不同
(一)抵押权特征
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标的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二)质权特征
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三、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四、成立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向抵触,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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