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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押时,质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热门城市:济宁律师 菏泽律师 信阳律师 德州律师 常州律师 池州律师 临沂律师 雅安律师 遵义律师 山南律师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资金不能偿还债务的话,都会选择质押某些东西来偿还债务,那大家对质押有一个大致的概念,可是涉及到质押权人估计大家会有点模糊了,那关于质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估计大家应该就不是很清楚了,这里就让365法律小编来告诉大家把!

一、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2、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优先受偿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人的义务

1)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2)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文章应该了解到了质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了,以后当自己成为质押权人也应该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做了,知道自己合法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就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自身利益。在此小编还建议大家如果还是不够明白,您可以咨询律师365乌鲁木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