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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需要过户吗,相关规定有哪些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热门城市:梅州律师 鹤壁律师 桂林律师 达州律师 南宁律师 钦州律师 潍坊律师 沈阳律师 浙江律师 海南律师

根据国家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质押可以分为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分类的标准是质押的标的物。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的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范围,是企业以股权作为质押的标的物进行融资的手段。那么股权质押需要过户吗?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作出解答。

一、股权质押需要过户吗?

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

二、相关法律规定

1、《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2、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4、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综上可见,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通过了解小编为大家解答股权质押需要过户吗这一问题后,我们要明确相关法律条文对股权质押是有明确规定,必须要签订质押合同,才能保障股权质押能够正常进行。列举的法律中,对于可以转让的股票担保法规定是可以进行质押的,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太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