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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延期回购程序是怎样的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热门城市:商丘律师 汕尾律师 广西律师 金华律师 汉中律师 广元律师 韶关律师 六安律师 邵阳律师 云南律师

很多企业通过股权质押的形式融资,采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到约定的时候在购回。那么因为某些情况需要延期回购时,有期限限制吗?小编今天就来为大家介绍股权质押延期回购期限相关知识。请继续阅读下文。

一、股权质押延期回购期限

股票质押延期回购期限不超过3 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二、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

(一)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二)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四)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五)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六)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对于股权质押延期回购期限按照证卷交易所发布的管理办法要求是3年。企业融资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银行贷款、发行股票、股权转让等等多种形式,其中银行贷款是企业主要的融资手段。此外小编还为大家介绍了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了解这些知识,对于企业在交易过程是有很大帮助的,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台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