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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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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平常。许多股权持有人在缺少资金,周转不变的时候,就会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质押出去,作为担保用来贷款。不过许多与股权质押有关的专业知识许多人都不清楚,比如股权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下面律师365小编就为您解答。

一、股权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其实,股份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取决于质押所取得的资金的实际用途。公司因为缺钱需要靠质押贷款来维持,是利空;但若是为了给公司增加流动资金,研发新的产品或生线,能为企业发展注入活力的,便是利好。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 股权质押《担保法》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综上可见,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以上就是律师365小编对“股权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问题的回答。股份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并不是一定的,它主要取决于质押所取得的资金的实际用途。公司因为缺钱需要靠质押贷款来维持,是利空;但若是为了给公司增加流动资金就是利好。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信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