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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法院能否查封,存单方式有哪些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热门城市:张家口律师 七台河律师 巴彦淖尔律师 拉萨律师 聊城律师 三沙市律师 克拉玛依律师 白山律师

贷款是银行比较频繁的经济活动,资金需求方可以解决资金紧缺需求,银行可以获得贷款利息。存单质押是个人常用的贷款方式,个人通过将自己的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贷款。那么如果存单质押,法院能否查封呢?相信通过了解下文,大家就能明白。

一、存单质押,法院能否查封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二、存单质押的方式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

1、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

2、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 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

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质押的相关规定分别见于我国《担保法》第75- 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 102 条和《物权法》第223- 224 条。

通过上文小编对存单质押,法院能否查封这一问题的解答,依据人民法院的权力相关内容,法院是可以对存单进行查封的。对于存单质押的两种方式小编也做了详细的介绍,存单质押贷款的过程必须要符合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西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