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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给个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热门城市:承德律师 武威律师 清远律师 铜仁律师 山西律师 邢台律师 鄂尔多斯律师 百色律师 乌兰察布律师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以及银行业务不断的拓展,人们对于理财的想法已经朝着多元化发展,存单质押给个人的现象不仅仅普遍的存在于各大银行,同时也存在日常的债权债务纠纷之中,成为老百姓的理财投资的又一种新的方式,我国法律对存单质押给个人到底如何规定,今天,针对这个问题,律师365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存单质押给个人的规定

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存单质押给个人的规定

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三、《物权法》对存单质押给个人的规定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上三部法律都对存单质押给个人进行了相关规定,存单质押给个人的现象在现实中出现的越来越多,那么作为质押权人和质押人应该如何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如何的做好相关的防御措施成为了我们在进行存单质押给个人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信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