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生效要件是什么?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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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要件是什么意思?从字面意思来讲,就是生效的必要条件,具体就是说,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产生法律的效力。那么,关于质押权的生效要件,我们就比较容易理解了,今天小编就为你介绍一下质押权生效要件是什么?
一、抵押与质押简介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
二、可以质押的权利有哪些
可以质押的权利,具体包括: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以此出质,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三、权利质权生效要件是什么
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不同的权利质权设定和生效要件是: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今天,通过小编对于质押权生效要件有关内容的介绍,我们已经明确了哪些权利可以被用来质押,对于质押权的生效要件我们也有了相对明确的认识,我们知道了,不同的权利,其质押权的生效要件也是有所不同的,而不能混为一谈,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天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