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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押权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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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汽车日渐普及成为许多人生活中的必需品。而有车一族数量的增加,也使得汽车质押现象的增多。所以汽车质押权人的责任问题就成为许多“有车族”迫切想要了解的内容。那么,接下来律师365的这篇文章就将带领您,用短短五分钟了解这类知识。

一、如何订立质押合同

车辆质押的成立与生效车辆质押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质押合同。《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

二、汽车质押人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质押关系中,订立合同的时间并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现实中以质押财产实际交付的时间为准。《物权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车辆设质需要以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通常情况下,认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伴随着车辆交付,质押关系就成立并生效了。对于债权人来说,有效控制了债务人交付的车辆,一般情况下对于保障债务履行已经起到了相应的作用。

二、汽车质押人在质押过程中要注意些什么

车辆质押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在车辆质押关系中,对质押权人而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出质人将车辆再次抵押或者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因出质人背负其他债务,而导致该车辆被查封。结果是质权人虽然占有了车辆,却不能就该车辆实现优先受偿权。如果出质人将车辆出质后,又将该车辆抵押给第三方,并且进行了登记,质押权与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虽然质权与抵押权同属于担保物权,按照物权法的理念,设立在先的担保物权应当优先受偿,但现实中要打赢质权优先与抵押权的官司并费易事,但这不得不说是《担保法》与《物权法》设立过程中的一种疏漏。为防范此类情形,质权人除了及时收取,妥善保管车辆的行驶证和登记证,最好能在设立质权时去车管所登记备案。

汽车质押权人的责任该如何承担?首先,我们要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订立规范完整的质押合同。并且在合同中提出相应的救济措施,帮助自己在对方违反合同约定时,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严格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按时接受车辆,并及时检查车辆是否符合约定。最后,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宁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