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债权人有不真正义务,其不真正义务指的是什么?下面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债权人既然依照担保法第25条第2款或者26条第2款,负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不真正义务”,那么这与民法上通常所谓的义务有什么不同呢?差别在于:法律上允许不真正义务的“义务人”自己选择,是否需要遵守此种义务;
另一方则无权要求其履行。倘若此种义务未被遵守,则义务人方面需要忍受法律上的不利益,例如请求权的丧失或减缩。但是,不真正义务的违反并无违法性,因而也不发生损害赔偿义务。如果义务人希望避免法律上不利后果发生在自己身上,那么他就只能去履行此种义务。
可见,不真正义务只是强度较弱的行为要求,与可以诉请履行的给付义务不同;不真正义务与保护义务也不相同,盖保护义务同样不可以诉请履行,但违反之后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债权人的权利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三、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