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限向保证人索债未获支持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日前,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周某与陶某是同事关系,两人与章某均是旧识。2013年2月,章某因需资金周转,向周某借款10万元,并以房产抵押。陶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名。嗣后,周某如约给付章某借款10万元。章某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予还款,且外出至今无法联系,周某便多次要求陶某偿还借款。2014年9月23日至2014 年12月21日,陶某先后四次通过转帐及交付现金的方式给付周某5万元,余款6.8万元未予偿还。2015年7月,周某将陶某、章某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陶某辩称,借款保证期限已经逾期,其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枞阳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某与章某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章某在借款逾期后,除陶某代为偿还的5万元外,余款6.8万元未予偿还,其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陶某作为借款保证人对章某的借款属连带责任保证,但周某未在章某的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陶某承担保证责任,依法陶某免除保证责任。陶某已代为章某偿还的5万元借款,其有权向章某进行追偿。据此枞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周某借款6.8万元;驳回原告周某要求被告陶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