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一)我国继承制度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陷
我国继承法对遗产债务的清偿采取的限定继承原则是一种有限责任继承原则,“有限责任继承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须在继承遗产的限度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这一原则符合现代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观念,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继承不仅关系到继承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种制度,必须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继承法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具体表现为:
1、没有确定遗产状况的规定
有限责任继承原则能否真正贯彻,主要取决于能否准确划定遗产范围并保证其不被继承人侵害。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可能种类很多,数量很大,而且有可能这些财产在许多不同的地点,被许多不同的人所控制,还有可能相当一部分就被继承人所掌握着,这时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而我国继承法在确定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同时,却没有关于确定遗产状况的任何规定,使有限责任的界限无法确定。“其结果是,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时,不需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就使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失去了平衡。”
2、没有对接受或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
我国采取直接继承制度,即从继承开始,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概括地转归继承人。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收取,债务由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权利,只能要求继承人用遗产清偿债务。因此,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使继承关系确定下来,以便尽快了结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我国继承法却规定,自继承开始以后至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都可以放弃继承,也就是说,直到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实际上都不确定,继承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这种规定的弊端是明显的:一是不利于遗产的管理和利用,二是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继承关系长期不确定也是滋生继承纠纷的重要原因。
3、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手段
如果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按现行继承法,债权人无有效的救济手段。例如继承人将遗产转移、隐匿,或者挥霍浪费,或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或将遗产清偿自己的债务,都会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现行继承法却没有规定债权人可以采取何种手段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