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资金是一种稀缺的资源,企业融资过程实质上就是资源配置过程。就我国资金供给体制来看,改革前,我国是独特的以财政无偿拨款为特征的供给体制;改革后,我国形成了以银行 [1]为主导的企业融资模式。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尽管会出现多元融资,但由于资本市场还有待继续培育、自我融资和非正式融资规模不大 [2],在可以预见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融资结构仍将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贷款仍将是企业资金的主要供给者 [3]。因此,通过对我国企业融资结构历史和现状的考察,不难发现银行是公司资金的主要供给者,是公司重要债权人。
一、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利益相关者理论
随着人们对企业认识的深入,有些学者提出,现代企业的本质是利益相关者缔结的一系列合约,而公司是现代企业中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公司中,利益相关者应予以特别定义,它的含义只是那些贡献了公司专用化资产而这些资产又在公司中处于风险状态的人和集团。 [4]根据美国学者克拉克森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公司利益相关者除股东、经营者、债权人、职工外,还包括消费者、供应商、政府、社区等。这一理论认为,在公司运营出现问题时,股东可以通过将其持有的股票转让而摆脱风险;在公司资不抵债时,由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剩余风险实质上转移给了债权人和其他人。这使股东是剩余收益索取者和经营风险承担者的理论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理论的探讨得到了实践的有力回应。自本世纪80年代以来,以宾夕法尼亚州为代表的美国29个州先后修改公司法,允许甚至要求经理对比股东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负责, 并给予经理以拒绝恶意收购的法律依据。 [5]《OECD公司治理原则(2004年) 》对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做了如下规定:公司治理框架应承认利益相关者的各项经法律或共同协议而确立的权利,并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在创造财富和工作岗位以及促进企业财务的持续稳健性等方面展开积极合作。 [6]
在这一理论下,股东和债权人的关系需要重新认识。
股东向公司提供了一种形式的资本,是风险的承担者。 [7]贷款人是资金提供者,也是风险的承担者。在公司经营成功的时候,能持续不断产生利润,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极少,因为股权价值的上升会使违约的可能性保持在最小。但在其他情况下,债权人和股东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8],公司可以通过股利分配( divi2dend payments) 、权益稀释( claim dilution) 、资产置换( as2set substitution) 、投资不足( under investment)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特别在公司濒临破产和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时,即公司将资不抵债或已经资不抵债时,某种意义上,债权人是剩余风险的实际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