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上)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
序
本章论述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一般说来,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人数众多,各债权人之间的意志和利益存在彼此消长的差异甚至冲突。为使破产程序顺利进行,需要将全体债权人的意志、利益和内在要求借助于某种方式统一起来,并最终体现到破产程序的程序设计和程序进行中去。由此需要而形成的组织机构,即为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分析了债权人会议的概念,指出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作者探讨了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分析了“债权人团体的机关说”、“事实上的集合体说”和“自治团体说”等学说后,提出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应是对内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对外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监督来实现全体债权人的破产参与权的机构。本节中还并详细介绍了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论述了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方式及其职权。我国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除此之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听取债务人企业整顿情况的报告的权利,监督破产清算组活动的权利,申请终结整顿的权利。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的方式是通过表决形成决议。本节还论述了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及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等问题
最后,第三节论述了破产监督人制度,分析了破产监督人的职权,指出设立破产监督人的重要意义,并就如何建立我国的破产监督人制度等有关问题,阐述了本书作者的观点。
重点问题
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2.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3.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5.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及其决议的效力。
6.破产监督人的一般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