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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联企业外部债权人保护立法的思考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一)对我国现行保护关联企业外部债权人措施的分析

  我国法律涉及到关联企业的规定首见于税法,之后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内幕交易”作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从财务角度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作了规定。单从保护关联企业外部债权人的角度看,立法相当薄弱,目前可见的有关法律性文件主要是司法机关的若干批复和有限的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而且综合来看,这些规定对关联企业外部债权人的保护存在着诸多不足。

  政策导向的偏差 造成对关联企业外部债权人的保护的漠视。多年来,国家为了获得规模效应,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在政策导向上完全倾向于推动企业集团的发展,而对其带来的负面效应则缺乏应有的重视,人们更多地是从组建企业集团与理顺企业集团内部关系的角度来考虑企业集团的问题,使得关联企业外部债权人的保护成了“被人遗忘的角落”。

  现有的相关规范层次太低 如前所述,我国涉及到关联企业外部债权人的保护的规范多见诸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来看,规范的层次越高,其权威性越强,层次太低的法律渊源,即使有其制度设计有值得称到的地方,但终因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效能大打折扣。

  现有规定内容有诸多缺失 我国公司法以单一企业形态为规范对象,严格遵守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中仅第12条关于转投资的规定与关联企业有关,但该条只是规定了转投资的对象与数额限制。并没有规定违反转投资限制性规定的责任,使该条文形同虚设。[1]实务中出现母公司利用有限责任原则损害子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想要追究其责任,只能很牵强地套用民法的一些原则,作出的判决很难令人信服。此外,对于从属公司破产时,如果控制公司对该破产的从属公司享有债权,此时这一债权应否被承认?如果承认那么该债权与从属公司的外部债权人相比在清偿次序上是否应居次?在控制公司债权有担保时情况又是怎样的?等等,都需要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加强我国关联企业外部债权人保护对策的思考

  效率与公平兼顾――政策导向的调整 企业集团作为一种现代企业组织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的独特的组织结构,能使企业、市场和政府组织的相互替代找到一个最佳点,它通过调节资源优化配置、加速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增强市场竞争力,使市场经济高效率地运转,这就是企业集团最为主要的功能。[2]但另一方面,在形成企业集团的情况下,集团外部的债权人更容易受到侵害。法律如果不能给债权人提供救济则债权人处于极不公平的境地。在中国,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主流观点认为:“在经济增长成为一种主导的需要时,效率应被优先考虑。在我国现阶段,效率具有优先性,应当处于更高的层次。”我国政府在各种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文件中也经常使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然而,在现代社会,民主正义的一个优点就是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否则就很难称得上是有效的政府。[3]在发展企业集团和保护处于弱势的外部债权人利益关系的问题上,政府鼓励企业集团的发展是应该的,因为企业集团能给经济发展带来好处,这是效率问题。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在与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外部债权人是弱者,政府理应为他们提供保护,这是公平问题。此时,效率与公平应该兼顾,不应厚此薄彼。我认为,要加强对我国关联企业外部债权人的保护,政府政策导向必须改变过去一味追求经济效率的作法,应效率与公平兼顾,这样才能建立起一个更合理、和谐的市场秩序,同时这也是加强关联企业外部债权人保护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