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债权为限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此处“债权人”是指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还是仅指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此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撤销权的行使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各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所以,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的范围只能及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范围。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其一,由于债务人未经过破产,债权人通常不知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以及债权的准确数额。在其不知道债务人究竟有多少债权人以及债权的准确数额时,要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作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不可取的,在此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具有可操作性。
其二,债权人即使知道债务人还有其他债权人,甚至知道债权的内容和数额,该债权人也只能基于自身的债权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为一方面,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自身的利益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他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为基础提出请求。另一方面,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获得其他债权人的授权,即使获得了授权,也不宜由某一债权人以其他债权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这样会使撤销权的范围过于扩张,不仅会使债权人过度干预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交易,而且会妨碍其正当交易,损害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限,并不意味着要求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其请求撤销的数额就必须与其债权相一致,因为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是确定的,但是债权人请求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在内容上不可能恰好符合债权的数额,而债权人也不能将债务人该行为的内容进行分割。若主张就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的部分数额请求撤销,而对该合同关系中的其他数额不要求撤销,这在实践中不仅难以操作,而且也不符合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撤销的范围原则上应仅及于债权保全的范围,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超出债权保全的必要的部分,不应发生撤销的效力。如果债务人分别从事多项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撤销其中一种即足以保全债权,就不应当对其他的处分财产行为也提出撤销。但实践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与其请求撤销的行为的数额不符,即使债权数额低于该项行为中的数额,债权人只要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且已符合撤销权行使要件,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尽管被撤销的行为的数额高于债权的数额,因为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以后只能在自身债权的数额内受偿,对多余的部分仍然要返还给债务人。所以,对这种行为的撤销也不会从根本上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