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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债权人保护之法理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国有企业改制,往往牵涉法律主体的变更与消灭,而法律主体的变更与消灭,又必然会影响原有企业的债务承担,继而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债权人保护问题;另一方面,债权人保护又会反过来影响国企改制,因为债权人启动保护程序,通过提起诉讼、进行财产保全等行为,直接影响改制企业的财产变动,从而影响改制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在二十多年的实践中,我们一直是在探索改制的法律理论。国企改制中债权人保护的理论研究不够系统,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运用存在一定的难度。比如一般担保理论,尽管〈民法通则〉早已确立该项原则,但多年来理论界、司法界并未进行系统的阐述,直到国企改制中出现大量的逃债行为,债权人保护提上议事日程,近几年对一般担保理论才出现一些理论研究,司法界才据此提出“债随资产走”,近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一些可操作性的原则,但仍然不够系统,在改制实践中的运用仍存在着许多难度。

  一、债权人保护现状及法理研究的意义

  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

  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为此,我国进行了近二十年的国企改革,尤其是近年来进行了大范围的产权制度改革,改革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在不断地探索、突破和解决[1]。其中,国有企业债务问题即是一个十分复杂、较难解决的问题。因为它面临的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问题,而且面临着企业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问题。从前一阶段改革的实践来看,这一问题非常突出,改制中未能处理好与债权人的关系,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债权人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

  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本来是为了明晰企业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善

  企业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然而,有些企业却把改制当成了逃债手段,给改制造成了不良影响。有些地方企业主管部门和领导错误地理解企业改制的目的,把甩掉债务包袱作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因而有意无意地在改制中逃避债务;有的借改制之机,实行母体裂变,分立为几个企业法人,但分资产不分债务,债务无人负担;有的采取所谓的脱壳经营,让部分车间或部门带着有效资产,在不承担原企业任何债务的情况下与原企业脱钩,成立新的法人实体,留下图有空壳的老企业应付债权人……;还有一些企业分产和转让时任意分割财产,不经债权人同意违法转移债务,或者只将银行和本地债务随资产转移,将外地债务悬空。

  二、债权人保护的原则

  1、全面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