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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协议作废有哪些情形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热门城市:汕尾律师 泰州律师 通辽律师 湛江律师 漳州律师 黄冈律师 青岛律师 邵阳律师 长治律师 玉溪律师

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十分频繁。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订立欠款协议,用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有关欠款协议很重要的一个热点问题在于,欠款协议作废的情况是什么?什么样的欠款协议是会被作废?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无效的欠款协议

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的维护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亦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中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规范依据。

二、司法解释关于欠款协议无效的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在自然人借款的过程中,往往因为很多原因导致欠款协议无效。自然人在进行借款活动的时候,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达成合意,约定好违约的救济方式。欠款协议作废之后会导致借款人的经济损失,也容易导致借款双方的矛盾加深。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借款双方应当注意上述事项,以便维护自身利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许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