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债权债务离婚后如何处理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解析离婚后共有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张某与刘某于2006年8月5日离婚,同年8月18日,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共对外结欠5万余元。2006年8月至11月,张某先行清偿原夫妻共有债务47932.1元,并支付了被提起诉讼而花去的相关费用610元,合计48542.1元。张某请求刘某偿还24271元。而刘某辩称,2006年8月18日,原、被告仅协商对子女今后的抚养、教育事项,并没有涉及共同债权债务确认的问题,其在“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上签名,是受原告欺骗所为,该“确认书”没有法律效力。
律师:本案焦点是离婚后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先行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的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上一篇: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问题的认定 下一篇:欠款未到期可以起诉对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