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成立条件有哪些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一、成立的条件:
1、标的。的标的必须是货币。专业和其他机构贷给的货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和农民的应是人民币。
2、贷款种类。以用途分类来确定该贷款是属于何种贷款,如基本建设贷款、农业贷款、企事业流动资金贷款等。贷款种类不同,也不同。
3、借款金额。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的标的数额,它是根据借款方的申请,经银行核准的借款数额。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额的,必须另行办理申请和核准手续,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4、借款用途。必须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并应符合国家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文件的规定。贷款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银行对贷款的使用有权监督。
5、借款期限。借款合同应根据贷款的性质、种类确定贷款发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应如数还本付息。我国贷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各项贷款的还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的实际情况,按贷款类型协商议定,严格履行。
6、借款利率;,必须在借款合同中规定。
7、还款。借款到期时,借款方应将本息全数还清,确因客观原因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方应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借款方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经申请延期未获准而的,借款方要承担。贷款方有权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管理、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监督贷款的使用,在后,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贷款及。
8、违约责任。在中规定违约责任,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必要保证,必须明确规定。
9、保证条件。借款合同的保证,主要采取物资保证的原则,由借款方提供生产经营或建设范围内一定的适用适销的物资、商品或其他作担保。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资保证时,经贷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10、争议的解决方式。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或事后达成书面,可向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种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起诉。
二、借贷合同成立的要求:
1、属于要物合同()。除当事人协议外,在出借人把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时,合同才能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生。但《经济》规定,企、的借款合同根据国家批准的借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自签订时起成立。
2、属于单务合同,借贷合同成立后,只有借用人承担偿还的义务。出借人则享有收回原本或收取本息的权利,而不负对待给付的义务。但对于有偿的借贷,如有瑕疵,出借人应另换无瑕疵的物,借用人并得请求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一般认为,出借人对故意隐瞒实物的瑕疵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三、五种无效的借贷合同: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利率,24%以下的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将认定无效,不受司法保护。以上就是关于借贷合同的相关资料,有需要的话可以进入找法网向有关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