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农信社担保贷款操作亟待规范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为保障信贷安全,把担保作为发放不可或缺的管理方式,除农户小额及部分城镇贷款之外,新增贷款全部采用,对一部分以前发放的信用贷款也采取各种方式补办了或者保证手续。但是,在前不久开展的部分信贷管理检查中发现,基层农信社不良占比仍然较高,无效担保依然大量存在,担保贷款操作亟待规范。
一、担保贷款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忽视对担保抵押物风险的预测。目前,农村信用社设定的担保抵押物主要为房屋建筑、、机器设备等流动性较差的物品,且大部分地处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加上内控制度上的缺陷和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因素,导致抵押贷款风险加大。一是抵押不足。由于抵押物的登记涉及土管、房管、工商、林管、交通等部门,而行业管理部门又未对抵押物的折率逐一作出规定,导致以船舶、车辆等交通工具作抵押的贷款普遍存在抵押不足的现象。二是明确规定抵押权与同时存在,故法律未明确规定抵押需设定时间,在实际工作中农信社与抵押人往往自行设定抵押期限,抵押期满后有些信用社未能及时办理续登手续,造成抵押物脱登,抵押人以抵押期满为由要求免除责任,使农信社自身权利受到损害。三是抵押物管理不到位,大部分农信社未能对抵押物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抵押物价值与贷款金额相对应,个别农信社甚至对抵押物高估价值,隐藏了贷款的真实风险。
2、忽视对保证各环节要素的审查。一是对贷款的经济实力和法律资格的调查流于形式,一些无经济实力、不讲信用或无法律担保资格的或个人轻易获取信用社的信任,成为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保证人。二是在签订保证时对合同要素的全面性和合法性把握不准,有的保证人在签定保证合同时,使用的是专用章甚至是私章,而不是按规定要求的或合同专用章;一些个人保证贷款仍沿用以前的盖章方式,而未签字按手印,导致冒名贷款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忽视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一些没有资格、没有代偿能力或代偿能力不足的机关充当了保证人。四是在抵押贷款中,部分抵押借款合同缺少财产共有人签字。
3、忽视对抵押手续的补办。一是目前存量贷款集中在资金周转困难、经营效益差的借款人,原来的担保方式以保证居多,为了维护债权,农信社对陈欠贷款有强烈的补办抵押手续的愿望,但是对这些企业来讲,向农信社申请新的贷款非常困难,出于今后向其他金融机构融通资金角度考虑,往往不愿将企业的资产补办抵押手续。二是抵押手续费偏高,借款人难以承受,影响了其补办存量手续的主动性,导致部分已在城镇购置土地、并拥有权利证书的借款人仍然沿用原来的保证方式。三是农信社与企业补签抵押合同时,或由于抵押物标注不清,或无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不规范,或主从合同变更不同步,导致抵押失效,形成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