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导读:又称,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借贷款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 方(借用人)指借用一定数额货币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一方,这里指具有资格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以及农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方(出借人)指将一定数额货币交给借款方,并按期收回本金和的一方。贷款方必须是《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专业银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其他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在贷款范围方面,只限于生产、经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社会服务等。其他弥补亏损,用于、垫支税利等财政性的支出,不能申请借款和发放贷款。 借款合同的必须是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借款合同的订立和 借款方应根据所隶属的行业、系统和借款的用途,与有关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工、商部门借用周转资金的贷款应与工商银行;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村专业组、户的借款,应与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合同;基本建设的借款应与建设银行签订合同;属于涉外经济活动借款,一律与中国银行签订合同。此外,各种技术改造、大中修理等用途的借款,可以根据隶属行业、系统和借款的性质,分别与专业银行签订合同。 借款方借款时,应根据经营和计划,按不同项目向贷款方提出,说明借款用途、金额,还款期限,保证条件,并附有关文件,经过贷款方审核同意,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有关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盖章和签字后,合同成立。
借款合同应具备如下主要条款:
第一,借款标的。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给法人的货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和农民的贷款应是人民币。
第二,贷款种类。以用途分类来确定该贷款是属于何种贷款,如基本建设贷款、农业贷款、企事业流动资金贷款等。贷款种类不同,也不同。
第三,借款金额。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的标的数额,它是根据借款方的申请,经银行核准的借款数额。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额的,必须另行办理申请和核准手续,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第四,借款用途。必须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并应符合国家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文件的规定。贷款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银行对贷款的使用有权监督。
第五,借款期限。借款合同应根据贷款的性质、种类确定贷款发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应如数还本付息。我国贷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各项贷款的还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的实际情况,按贷款类型协商议定,严格履行。
第六,借款利率。贷款利率,必须在借款合同中规定。
第七,还款。借款到期时,借款方应将本息全数还清,确因客观原因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方应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借款方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经申请延期未获准而的,借款方要承担。贷款方有权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管理、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监督贷款的使用,在后,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贷款及利息。
第八,违约责任。在贷款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必要保证,必须明确规定。
第九,保证条件。借款合同的保证,主要采取物资保证的原则,由借款方提供生产经营或建设范围内一定的适用适销的物资、商品或其他作担保。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资保证时,经贷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第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或事后达成书面协议,可向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种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