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8年的工程款?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8-11-15
甲是某房地产公司,是发包方。乙是某工程建筑公司,是承包方。1999年9月双方签定《工程建筑合同》,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工程已在2001年1月15日已竣工验收(具有《深圳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告》),但甲方一直未向乙方办理结算,乙方也未有提出结算要求,直至2009年9月乙方咨询笔者,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取回未结算的工程尾款。该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乙已丧失了胜诉权,进行诉讼的已没有意义。理由是双方已明确约定了结算的时间,并且乙方在明知的情况下8年后才提出主张,是对自己权利放弃的表现,即使打官司也很难要回欠款。深圳要债公司
最终乙方费尽周则打了官司,但是欠款还是要不回来,然后找到我们邦威公司,我们先经过调查和取证,了解到甲方公司的背景和实力,明白对方是不想偿还些欠款了,并不是没有能力,我公司制定了清讨的方案,带着相关的证居和文书,帮助乙方要回了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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