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information

客户案例

Recommended products

  • 年终讨债要做到“智取威虎山

    年终讨债要做到“智取威虎山

  • 专业追债公司的未来如何?

    专业追债公司的未来如何?

  • 追债一个神圣的职业

    追债一个神圣的职业

  • 正规化,追债公司发展的不可

    正规化,追债公司发展的不可

  • 追债公司的存在,让债务拖欠

    追债公司的存在,让债务拖欠

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

法律对合法有效证据的要求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7-08-17
合法有效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
  首先,所谓客观真实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客观存在,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且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同时,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真实的,不能含有虚假、杜撰成分,必须紧密围绕客观实际情况,尽力摒除主观臆断。因此,证人作的虚假证言、不具备科学性的鉴定结论等事实材料,均不应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用以证明法律事实。其次,证据的关联性,是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这种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但联系一定要客观存在,且对认定案件法律事实有所帮助。比如说,甲要证明乙欠债不还,可以提交欠条、银行转账凭证、知情人的证言等证据,用以证明所主张的法律事实。这些证据均围绕着借贷关系,具各与案件的关联性。但是,如果甲提交乙所在公司或朋友出具的“品德证言”,用以证实乙曾有过欠债不还或欺骗朋友的先例,就不具各与本案的关联性。最后,证据的合法性,则是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才是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认定法律事实依据的证据。
  至于证明责任,通俗来讲,就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赢得官司而必须证明的事实最小范围,如果该范围内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那么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